法律

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垄断规定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垄断规定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这是我国自1996年以《行政处罚法》禁止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处罚规定、2004年以《行政许可法》禁止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规定以来,第三个用法律禁止行政机关违法设定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的立法例,具有深远的意义。与行政主体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行政主体制定的垄断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广泛,不仅仅针对具体的经营者;二是适用条件普遍,只要符合条件者均受其规制,效力强;三是时效长,可长期反复适用,而不是仅此一次(相对于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因此,它对合法经营者的影响和损害要大得多。为此,在国外就有立法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市场规定进行审查,以确保这些规定中不出现反竞争的内容。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遵循市场规律、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