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认定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认定
(一)、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煽动的内容不同;
(3)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因而应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主要表现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2)煽动的内容不同;
(3)主观方面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按想象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2)煽动的内容不同;
(3)主观方面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按想象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