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标明“急件”或“特急”。
(一)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无需办理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正确认识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就是要从辩证统一的角度看两者的关系。保密与公开的共同目的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发挥信息资源的效益,同时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带来的损失。国家秘密信息需要确保,但信息资源也应该合理充分利用,也需要公民掌握和使用,因而既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以公开为由无视国家秘密的安全。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关键是做到保放适度,保密与公开都要合理、合法。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保密与公开权衡利弊。对于政府信息,哪些应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哪些应当保密、在什么情况下保密,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所谓“合法”,即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一是法律规定需要保密事项必须保密,不得以公开为由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三是保密事项要符合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