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丧偶儿媳继承权与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是已去世继承人的子女。儿媳或者女婿想继承遗产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代替死者尽赡养义务,一种是作为转继承人。前一种情况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因此如果他们尽孝,可以继承遗产。第二种情况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死亡的话,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转继承遗产。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符合法定的条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特点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