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拥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继承权,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到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带着公证书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有遗嘱但立遗嘱人生前并未办理遗嘱公证的应到法院办理。
有遗嘱公证书的遗嘱继承人可带着遗嘱公证书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的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至于遗产的分配可由继承人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也可请求法院的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养子女不仅可以法定继承,还可以代位继承。
养子女就是指被人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行为而产生。同时,养子女和自己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因收养行为而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因为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据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这是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解消,而对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消除的。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他近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结婚行为。
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亲属、朋友间可形成抚养关系,但不适用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