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案例1998年,某县种子公司从泰国进口一批水稻种子。根据法律规定,种子上岸之前要经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并出具检疫结果证明。某市动植物检疫所承担这批稻种的检疫工作,并由工作人员林某具体负责。林某在检疫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检疫出该批稻种所携带的菌种,错误的出具了检疫合格证明。这批稻种上岸后,在该县销售并在当年被大面积种植,结果发生了严重的病虫害,造成严重减产,当地农民损失惨重。该市人民检察院以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对林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法规链接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413条规定:动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即在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引起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是出于过失。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敬业精神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不认真,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的检疫职责的行为。所谓“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是指检疫人员放弃职责,对依法应当检疫出证的物品没有检疫出证,是一种职务上的不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具有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三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