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船长的权限

  船长是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的,负责船上一切事务的人。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我国《海商法》对船长作了专门的规定。作为船长,具有以下权限:

  1、船长在公法上的权限

  船长身份的取得虽然是基于聘任合同,但是为了维持船上的秩序和处理意外事件,法律常常赋予船长公法上的权限。船长在公法上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船舶指挥命令权。管理与驾驶船舶是船长的主要职责。《海商法》第35条明确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2)行政管理权。为了维护船上秩序,船长可以对航行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行使一定的行政权。《海商法》第37条规定,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3)准司法权。《海商法》第36条规定,为了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同时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犯罪嫌疑人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2、船长在私法上的权限

  (1)报酬请求权。船长经船舶所有人的聘用在船上任职,依法应享有薪金、伤病、抚恤、退休及保险费用请求权。

  (2)代理权。在通常情况下,船长可以代理船舶所有人接收运送、发给载货凭证或者与第三人订立船舶修理、引水、拖带、救助或港口代理合同。在特殊情况下,船长可以代理货主处理与货物有关的事务。

  (3)船舶或货物的处分权。对船舶的处分权主要指在遭遇海难致使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船长有权决定弃船,但情况允许时,应先征得船主同意。对货物的处置包括处置船员私载违禁物品、未经申报的货物、收货人逾期未领取的货物以及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