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A员工是B公司生产部一名员工,2014年4月20日,A员工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B公司生产过程拍摄视频并上传到了网终,同进在视频中进行不适当的评论。B公司认为A员工违反《员工手册》第三条:“员工在工作中所获得的与工作有关或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信息、数据和其他性质的资料,均具保密性,员工对此负保密责任”的规定及《职业道德手册》指导原则:“在公司之外的公开场所及社交网站讨论公司时需保持谨慎,事先未经授权,不得透露公司隐私信息”规定;因此,B公司拟依据《员工手册》:“有破坏或影响公司声誉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该A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1、A员工上传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
2、A员工在视频中不适当的评论是否侵犯B公司名誉权。
3、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A员工的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1、A员工虽然把公司“生产过程”的视频擅自上传到网上,违反保密义务,但该“生产过程”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有待确定。法律对商业秘密作明确规定,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即便双方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对生产过程等均具保密性”或直接约定“生产过程为商业秘密”,但最终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仍应以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为界定的标准。
2、A员工的不适当评论对B公司的声誉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员工是否构成侵犯B公司名誉权,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即考虑A员工的言论是否有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虚假不实的评论来作为界定的标准。
3、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及规章制度进行,如果A员工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那么B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对A员工进行处理。
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商业秘密,正越来越成为构成企业竞争力的要素之一,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越来越多企业开始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对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比较模糊,甚至误以为只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即可,而事实上,商业秘密有他的法定的特性(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外,更应该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针对各种可能泄密途径,制订包括公文管理、废旧载体管理、人才流动、技术交流、对接触或存放商业秘密人员及场地加以限制、进行保密检查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实践中,单位保密制度一般应包含(1)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其他信息);(2)单位商业秘密密级界定,根据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措施;(3)保密保密义务的对象;(4)明确员工具体应当和不应当进行的行为;(5)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6)其他如保密期、脱密期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