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陈某,原任某企业市场部经理,一日,陈某与旧时同窗张某相聚。张某就职的公司与陈某公司系竞争对手。酒后,陈某很得意的提起他制订的最新促销计划。张某暗暗记在心上,并将该信息透漏给其所任职的公司。致使该公司抢在陈某公司之前进行促销活动,给陈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陈某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是陈某酒后失言,于是,公司拿出当初与陈某签定的聘用合同,合同上明确约定了陈某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要求陈某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犯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本案中,陈某其实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白领阶层在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同时,应注意不得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在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不仅要赔偿公司损失,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