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诉讼证言可以当证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人证言是属于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但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1、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2、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3、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5、鉴定意见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