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新勘验检查笔录范本是怎样的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勘验地点/检查对象:

  检查证或者工作证件号码:

  勘验/检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过程及结果(检查笔录要首先表明是否当场检查):

  勘验/检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人以及见证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位置和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式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变化等。

  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1、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勘验、检查人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人以及见证人等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3、侦查辨认笔录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4、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结果:

  (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

  (2)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3)对辨认经过、结果没有制作专门、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章的;

  (4)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5)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