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如何维护
春节假期刚过,政府对东莞色情行业发起的一场打击,以及官方媒体持续的口诛笔伐,成为了一颗引爆舆论场的炸弹。具体的过程毋庸赘述,然而东莞事件的最大悲哀是,一个原本清晰明了的道德问题倒变成了聚讼纷纭的主要争议。那些呐喊“东莞不哭”、“东莞挺住”的人更多是在展现一种姿态,表达一种反讽,对性交易行为的道德同情的不当与荒谬自不待言。的确,人的性欲望不可能被彻底压制,然而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健康社会,其主流的价值观都不可能赋予性交易及其参与者以正面的道德评价,中西皆然。且不说大多数西方国家仍认定性交易非法,即使在将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对其的道德否定依然存在。因为性交易是对人之作为一种高贵生命体的价值的玷污,尤其是对女性的人格侮辱。一个女性不需要出卖肉体就能有尊严的生活的社会,一直是一种理想的社会。
道德问题是清晰的,但现实问题则是复杂而灰色的。在法律上究竟是对性交易规定为合法还是非法,这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选择问题,合法化有国外的例证,并不代表对其道德上的认可。而政府对性交易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最大的难题不在于认定其性质,而是如何应对性交易所产生的一系列现实性的难题,例如通常伴随性交易的强迫性卖淫、集团犯罪、黑社会组织,对官员或者商业性的性贿赂,以及性工作者的身体健康问题、艾滋病等疾病的流行问题,这涉及到人权保护、公共卫生、良政等很多领域。
即使是那些认定性交易为非法的发达国家,通常也会把重点放在对这些公共问题的应对上面,而不是对性交易的打击上面。“扫黄”之所以没有那么重要,因为即使是被非法化的性交易,通常也是一种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其破坏的是所谓公序良俗等社会秩序,而不是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性交易最大的问题是通常伴随性交易的违法犯罪问题。在法律上对于犯罪主要是惩治,而对于普通的性交易则主要应该是规制。
在当前中国的具体环境中,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理应引起更大程度的重视。在中国性交易被认定为非法的首要效果,并不是压制了性交易,相反,这一情况在南方和北方都非常普遍,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持续泛滥,在很多地方非法化早已有名无实。在东莞等地,对性交易的法律禁止长期只是一纸空文,而即使在受到严格管控的城市,也存在着巨大的、多层次的地下性交易市场,就像所有被管制边缘化的“黑市”一样,这些市场中充满了“假冒伪劣产品”(虚假的信息和欺诈)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信息透明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和警方都在玩一场危险的游戏。而在市场相对“成熟”的地区,交易的“规范性”更高,但各种社会性问题,包括对女性的强迫与侮辱等,并未因“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减弱。
中国对性交易非法性质认定的首要效果,是造成了对性工作者的污名化,而使其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而在现实中,性工作者更容易遭受强迫性的性侵犯,既遭到卖淫活动组织者的胁迫,也遭到警方的驱赶与虐待,生活在持续的不安与恐惧之中。虽然媒体报道其中一些“小姐”“出手阔绰”,然而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其中的大多数人属于被侮辱和被损害的群体,多是因为生活所迫而从事这一行业。一些人向往合法化之后的所谓“自由支配身体”与“自由交易”,也并不能化解这些现实的困境,因为在世界各国,性交易通常都伴随着暴力威胁、组织控制等现象,通常并不是市场化的“公平交易”行为。
像衣食住行一样,性资源也是在一个稀缺的世界中进行分配。中国严峻的贫富不均和社会阶层断裂的危险的一个表现,就是对性资源占有的不均。在来自包括香港等地的富裕阶层的“需求”高涨,而来自贫困农村地区的“供应”同样高涨的情况下,性交易的“市场基础”将长期存在,不可能被政府扫黄的“野火”完全烧尽,那么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实事求是地来对待一个现实的难题。在那些合法化的国家,政府部门要投入大量精力来打击强迫性卖淫、儿童性交易和防治性病的流行,这需要一个负责任的态度和很高的治理水平,而在中国这些条件也许尚付阙如,但这应该成为未来政策努力的方向。
在东莞问题上,围绕着道德、价值观与政治正确的激烈争吵遮蔽了更重要的问题,就是性交易造成的严重社会问题,以及性工作者应该得到的尊重和平等保护,随之而来的就是政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最重要的并不是道德与认识问题,而是现实的治理问题。政府的责任不是拿道德风化教育来统一民众的思想,要求民众对卖淫这种社会现象达成一致的意见,而是直面冰冷的现实中的严峻问题。对于某些媒体铁着面孔的训诫,老百姓早已看够,很多冠冕堂皇背后的肮脏也早已暴露于世,现在人们希望看到的是政府展现的悲悯之心。
所谓“公权力介入”的重点不是打击,而是在遵守法律和尊重人权基础上的规制。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依法来“扫黄”,与援助那些迫于无奈的性工作者、打击强迫性的有组织卖淫行为、为性工作者提供就业培训等服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现在需要做的是解救和援助那些落入风尘的性工作者,而不是在她们受到的蔑视和欺辱之上再踩上一只道德批判之脚,或者加上更多现实的凌辱。短期内中国将性交易合法化将存在着法律、社会意识等方面的重重障碍,并不现实,而发达国家的经历也表明合法化带来的积极效应非常有限。法律性质的认定可以继续讨论,但那些善待和救助性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却可以扎扎实实地从现在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