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哪些特殊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承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除具有租部合同的共同内容外,还载有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a、货物条款。

  即规定由约定的船舶运输特定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等内容的条款。

  b、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

  即规定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及地理位置等内容的条款。有时,该条款中并不写明具体的装运港和目的港,而仅规定若干港口或船舶的航线方向,具体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则留待日后选定。

  c、受载期限条款。

  即规定船舶受载期限的条款。船舶受我期限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受载日与解约日之间的期限。受载日是指依合同规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装运日期。解约日则是指依合同规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运日期。

  d、装卸期限条款。

  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货和卸货作业期限的条款。通常,半年期限以若干天或小时表示,或者以装卸量/单位时间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