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谈连带之债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实践中,连带之债案件的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予重视。

  一、连带之债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盲目执行,影响办案效率。在执行方法上,将连带之债案件等同于一般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没有注意考虑连带之债案件的自身特点。如在因个人合伙方面发生的连带之债案件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不理会债务的承担一般都有约定的特点,仅仅从各责任人都有全部清偿责任出发,采取与执行简单的债务纠纷相同的方法,盯着一个连带责任人紧抓不放,只顾一点,不及其余,视野狭窄,造成工作被动,效率不高。在执行对象上,急功近利,缺乏具体目标。比如在因担保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案件中,即使被保证人有实际履行能力,但执行人员看到保证人比较容易执行,便舍难求易,吃软不吃硬,执行保证人结案。单单从具体的个案上看,案件顺利得以执结,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司法权的强制力,淡化主债务人的法律意识,从国家法治的长远利益考虑,实质上是妨碍了执法效率,弊大于利。

  (二)执行对象的不确定,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在连带之债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无论先执行哪一个被执行人均由法律依据,执行人员随意性大,个别人仅凭自己主观好恶,或者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正是由于执行人员从执行便利主义出发,只图好执行而不计实际执行效果,把实际应由主债务人承担的责任通过合法的手段转嫁道连带责任人身上,造成连带责任人越守法越吃亏的怪现象,实质上是打击制裁了守法的,纵容袒护了违法的。这种责任承担的不公平现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执行无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如对因共同债权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案件,不是按照公平原则分别执行,而是只执行其中一个。对因担保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案件,不是先执行被担保人,而是先执行保证人。凡此种种,都存在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在保证人履行了债务在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自觉主动向保证人履行,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只有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结果是当事人再次诉讼,法院再次立案审理,增加了诉讼浪费了人力、物力,这与诉讼效益原则背道而驰。

  二、连带之债案件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审判环节,由于法律文书一般都只简单地判定各连带责任人负连带责任,而对责任的大小、份额、范围不予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案件执行中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判决的不明确,导致了连带责任人中承担额外清偿责任者,不得不通过诉讼来行使其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