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地方税务局依照规定程序审批,方可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照顾:
(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企业内部荒山、林地、沼泽、湖泊等占地面积较大税收负担较重量,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全厂关闭、停产半年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新建企业处于建设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
(五)经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六)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
(七)列入市政府搬迁改造计划的单位新占用土地;
(八)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九)其他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的。
三、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需提交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2、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原因的,应提供政府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六)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