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建议《广告法》应明确代言担责条款
针对明星代言广告引发的种种争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表示,明星代言广告承担责任不应仅限于食品广告,凡是代言广告向社会推荐产品的明星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建议在讨论修改《广告法》时加入代言担责条款。
今年6月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个人代言食品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一度引起社会争论,北京市消协等单位前不久专门围绕“广告代言法律责任”举办了理论研讨会。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杨竖昆指出,目前只有在食品药品领域明确个人代言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代言其他产品或服务如家电、住房、旅游等,发生虚假广告侵权事件都不承担责任,这不合理。他建议在追究广告代言法律责任时,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加进去,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先行赔付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明星代言在虚假广告中对消费者的误导非常大,明星拿了高额广告费,出问题却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微乎其微的责任。”北京市消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山说。何山指出,代言人只要在客观上有过错,只要出现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广告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计划。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建议,目前《广告法》没有规定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法律制度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记者李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