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首修:在博弈中完善
8月25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广告法迎来施行近20年来的第一次修订。
广告对百姓生活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对广告市场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记者注意到,针对现行广告法存在的虚假广告、烟草广告、垃圾广告、药品、医疗广告、明星代言等问题,广告法修订草案一一作出新规定加以规范,在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比如,草案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具体情形,增加专条对垃圾广告进行规范,对烟草广告、保健食品、医疗、房地产等广告进行限制和调整。另外,草案还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在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仅充分肯定修订草案,还纷纷表达了对广告法修改的期望,为广告法修改建言献策。
“广告法修改必须要强化消费者这一端的权利,尤其是举证权、投诉权和集体诉讼权,这不仅仅是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问题,这一点一定要把握好、坚持住,方能对得起人民。”任茂东委员强调。
“这次是首次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赞成大幅度修订,广告法应该有脱胎换骨的新面貌,从而给消费者以信心。广告法修订第一是在内容上要把烟草、医药、食品作为焦点,第二是媒介上要以网络为重点,第三是责任上一定要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承担重要责任,第四是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的治理要有畅通的申诉途径和有效的处理机制。”郑功成委员指出。
“修订广告法最突出的要解决两个方面问题,一个是广告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一个是违法虚假广告太多的问题。广告法修订要突出重点,从而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广告业的发展。”苏晓云委员在审议时表示。
现行广告法约束力不强社会各界修法呼声强烈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X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颁布、1995年2月1日实施以来,还未进行过修改。广告法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导致广告业发展失范,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等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危害着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
张X在说明中指出,现行广告法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广告准则内容较为单薄,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缺乏专门规定。二是广告活动规范不够明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义务与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够,对网络广告的监管需要加强。三是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有效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四是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惩处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广告违法行为。
“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呼声十分强烈。”张X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近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改广告法的建议、议案和提案。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曲阜市红十字会医院院长姜健曾多次提出修改广告法的建议、议案。2013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姜健再次向大会领衔提交了关于修改广告法的议案。议案中,姜健直陈广告法存在的七个方面问题,提出了增补规范新媒体广告的法律条文、明确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的连带责任、修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条款、建立广告产品质量保证基金制度、明确规定广告监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科学设定行政处罚额度等建议,并形成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姜健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广告法,以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对全国人大代表所提编号为第24号的关于修改广告法的议案高度肯定,认为议案对广告法修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表示将研究吸收代表建议,使广大人民群众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立法意愿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得到全面充分的体现。
梁XX委员认为,广告法实施以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活动的活跃、新兴媒体的发展,广告法规范的范围应该与时俱进。从广告法现存的问题来看,比较突出的有几个方面:一是对新兴媒体的广告,缺乏有针对性、更加有力的管控措施,老百姓对这方面意见比较大。比如网络电视、手机等,问题都很突出。二是对代言人言过其实的广告,老百姓反映问题比较多。代言人本身是社会公众人物,利用公众人物形象,达到发布广告获取利益的目的。广告法修改要针对现实比较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加强法律的修改。
广告法修订四大亮点引热议
张X在说明中强调,修订草案重点从补充、完善广告准则、严格规范广告主体行为、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等四个方面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委员们认为,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亮点颇多,积极意义明显,委员们在审议时还提出了修改建议。比如,草案明确了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基本原则,同时新增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草案同时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明星代言广告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后,再次以法律条款明确和强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明星为自己未曾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将涉嫌违法。
委员们在审议时指出,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设定的。荐证就是推荐或保证,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他们所做出的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长期以来,对虚假广告界定不够明确造成虚假广告泛滥的现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基本囊括了虚假广告的类型,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XX、孙XX、刘XX、周XX等委员均提出建议,应建立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
垃圾短信、垃圾邮件近年来一直是困扰社会公众的一大广告问题。修订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同时,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还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白XX委员进一步指出,网络是传播垃圾广告的新兴领域,而且对公众影响越来越大。但是修订草案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还显得比较薄弱,建议将互联网公司作为广告发布的主体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提高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的门槛,明确互联网广告违法的监督主体。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高了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年内3次违法发布广告的,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同时,修订草案还补充规定了民事责任,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条规定,为消费者依法维权铺平了道路。
白XX委员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各界呼声,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等新的法律概念,对医药、烟酒、房地产等领域的广告活动规则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无论是条文还是内容都比现行广告法有了质的进步,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全民关注广告法修订草案:在博弈中完善
修订案草案不仅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引发热议,而且每处重要修改几乎都成为百姓讨论的焦点。人们期望草案涉及如烟草广告、明星代言等多个社会热点的条款规定能更加明确和具体,从而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谈到谁应当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建议。“除了广告主之外,参与广告活动的其他主体也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宜只强调广告主的责任,而且法律责任部分也有对其他主体对于广告真实性负责的相关规定。”闫小培委员建议,将草案提出的“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修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严以新、王陇德、任茂东等多位委员表示,支持“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委员建议,不仅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还要明确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
“广告法修订草案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指出,修订草案对烟草广告的禁止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和漏洞,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广告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
广告法本次修改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概念,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王明雯等多位委员指出,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个规定过于模糊,在操作性上存在很大问题。比如该如何鉴定广告荐证者是否使用过某一商品或服务,现实中明星为了代言临时使用一次算不算使用过,这个规定在执法上会存在很大难度和争议。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李XX、孙XX等委员指出,要从源头上根治虚假广告,修正案草案中的法律责任还有待完善,还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制度,同时建立起“黑名单制度”或相关事件记入诚信体系,对于以虚假广告牟利的明星,终生不得从事广告荐证。
对于当前新出现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成为虚假广告推手的现象,董XX委员建议,增加专条或专款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明知其接入对象的广告和作为搜索结果的广告违法,而为其提供服务,致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XX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值得肯定,对解决广告过多过滥、虚假广告等比较突出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规定。同时,广告法还要在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一是对禁止处方药品和医疗广告、保健品广告,要进一步严格;二是对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三是对网络、新媒体广告,要严加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