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
广场舞是自娱性与表演性为一体的健身方式。
由于距离和场地的限制,日益完善的居民小区成为广场舞的主要练习场地。舞友表示,就近组团,在小区的空地上自发练习广场舞,平日里鲜有来往的街坊邻居此时能聚在一起,在舞蹈开始前互相介绍,话话家长里短,人际友情因舞蹈而重新联结。
居住在兰州市静x路的张某芬常年在黄河边的近水广场跳舞,对于广场舞噪音扰民,她表示,“在远离小区的公共场所跳舞时,音量大一点欢快感强,但在居民楼间跳舞时,应该充分考虑周围其他住户的正常休息。不宜过早或过迟,这样确实容易引发纠纷,关键双方都要文明礼让。”
采访中,对于老年人跳广场舞娱乐健身,不少业主表示赞同,然而,出现纠纷时,又该如何化解矛盾?
10月14日,不堪广场舞噪音之扰,三x花园业主张某磊拨打了“110”,接线警官告诉张某磊应向环保部门投诉。拨打兰州市环保局电话12369,工作人员诧异地表示:“这事难道不是归城管管吗?我们从来不管这事。”当他给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投诉热线8487453打电话时,却被告知:“我们只管夜间施工噪音,其他的归环保局管。”
张某磊说,遇到这样的事情,除了祈求跳舞者自律外,几乎没有任何解决的办法。他建议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应该联合治理噪音污染。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向人群中投放“水弹”等行为自然触犯法律,但是,需要看到,对噪音污染说“不”,证明时代发展过程中公民自我权利意识在逐渐觉醒,这将逐步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
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某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是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当广场舞噪音干扰到周围居民休息的时候,就对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秦某城认为,跳广场舞本身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当舞曲声音过大,影响到周围居民的休息,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围的居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执行难的问题确实存在,关键在于法律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造成执法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