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宁夏引社会机制监督工程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各方主体行为,增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暂行办法》,要求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员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或建筑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学者中推荐产生。

  《办法》要求,自治区、各市(县)重点工程和1000万元以上(县级为5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应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邀请社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员,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代表广大社会民众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已进入“全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不再聘任为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要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对招投标监管人员、交易服务人员和招投标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质询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也可直接向各级监察行政机关反映。不规范行为包括:开标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程序进行;唱标未按标书内容进行;评标未按招标文件和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委不遵守评标纪律;评委刻意发表指向性意见或打分带有明显倾向性;评委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单独与外界联系,可能造成评标情况泄密;招投标监管、交易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业主代表有干预评委正常评标的行为;其他可能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此外,社会监督员还要求协助并配合各级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对违反招投标法规政策的行为、相关招投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收集有关招投标信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重大决策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受邀列席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会议。

  社会监督员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并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经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统一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名单。社会监督员聘期每届两年,能够继续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续聘。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解聘,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