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摄制电影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三项明确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摄制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利用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的表达,而不仅仅是原作品的思想、观点和创意等;

  2、采用了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而不包括录制;

  3、摄制是一种再创作,具有独创性,已经形成新的作品——视听作品,而录制、复制行为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制片者使用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报酬请求权。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