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组织简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中信顾字第0940002111号

  发布日期:2005-3-30

  执行日期:2005-3-30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211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条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第三届第三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

  第1条本简则依据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公会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及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公会)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综理会务,必要时置副秘书长一人,辅佐秘书长,襄理会务。

  本公会设企划、审查、推广、法务、信息、管理等组,各组置组长一人、并得置副组长一人、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办事员、雇员若干人,办理会务工作;并得由理事长视业务需要,调整组别分工或增减组别。各组应相互配合,共同达成本公会之任务及整体目标。

  本公会得视实际需要聘用顾问、研究员等技术人员或雇用临时人员。

  本公会之编制员额,按会务实际需要,于年度预算编制前,由秘书长签报理事长核定。调整时亦同。

  本公会设有办事处者,得置主任一人。

  本公会为推展业务另设各委员会及小组,其组织及职掌另定之。

  第3条本公会企划组工作职掌如下:

  一、研究与分析国际间与产业相关之新种业务可行性。

  二、搜集国内、外产业信息,掌握市场动态。

  三、进行资产管理相关专题之研究。

  四、办理有关本公会会员业务发展之规划事项。

  五、办理国际及两岸证券相关组织之联系、协调与交流。

  第4条本公会审查组工作职掌如下:

  一、办理会员申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初审辅导事项。

  二、辅导及查访会员相关业务。

  三、审查、辅导及矫正会员各项业务申报之作业缺失。

  四、研议会员财务相关法令、规章及制度。

  五、研议会员业务相关法令、规章及制度。

  第5条本公会推广组工作职掌如下:

  一、办理会员从业人员考、训相关事项。

  二、举办投资管理相关演讲、讲习、座谈会、说明会等各项活动。

  三、编辑并出版本会年报及投资宣导等刊物。

  四、举办教育宣导并推广有关资产管理相关事项。

  五、办理本公会公共关系相关事务。

  第6条本公会法务组工作职掌如下:

  一、研议会员业务相关法令、规章及制度。

  二、办理会员营业上之请说事项。

  三、研议、执行、督促会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之自律事项。

  四、办理会员营业纠纷调处事项。

  五、办理投资人申诉事项。

  第7条本公会信息组工作职掌如下:

  二、规划、设置并维护本会信息网站。

  三、规划、设置并维护会员业务相关服务系统及数据库。

  四、采购并维护本公会计算机软、硬设备。

  五、建置并维护本公会会务系统。

  第8条本公会管理组工作职掌如下:

  一、办理会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议。

  二、办理会员入、退会及会籍数据管理。

  三、审查并核转会员负责人申报登记事项。

  四、审核证券投信、投顾事业之业务人员登录事项。

  五、办理本公会组织、人事、财务、会计、文书、总务等相关事项。

  第9条本公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聘用,应经由理事长检具学经历证件,提经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以外会务工作人员之聘用,应于试用期满成绩合格后,由秘书长检具学经历及资格证件,提经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其中主管人员之异动,应于异动后五日内申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属公会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业务人员」之登记或异动,应按月列册汇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10条本简则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报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