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害著作权并致损害的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亦即在著作权侵权领域,作为与不作为都能构成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而演绎他人作品,抄袭、飘窃他人作品等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的行为,而该主体不履行其义务,即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性
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著作权为典型的一体两权,著作权受侵害时著作权人的财产或人身均有可能蒙受不利益。因此,侵害著作权所致损害具有复杂性、复合性的特点。著作权的损害事实分为著作财产权的损害与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著作财产权的损害,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翻译权等著作财产权,以及权利人行使上述权利本应获得的报酬减少或丧失,造成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的特征是:
1、受到损害的对象是因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无形财产,它既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又不是人身及人的精神利益。
2、侵权人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3、侵权损害表现为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即由于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对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失去控制,从而丧失或减少为此而应得的收益。侵权行为既损害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著作财产权关系,又使权利人的财产收益减少或丧失
4、受侵害的著作财产权损失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一般民事主体,也有可能损失的主体是国家。
著作人身权的损害,是指侵权人的不法行为侵害著作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从而造成著作权人财产和精神利益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三年计算”解释,权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可以抛开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先按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不能计算的,就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不能计算的,由法院判决侵权人在五十万元以下给与权利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