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我国企业法律形态的规范及绩效

  ——从大学生创业角度的评价

  【摘要】企业需要选择接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组合形式和企业制度,才能维持其持续和正常运转,企业法律形态的功能即在于此。在今天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大学毕业生更多的选择自主创业,创立企业就要选择适合的企业形态。在创业过程中大学生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各种企业形态各有哪些利与弊以及哪种企业形态更适合大学生创业者呢?本文主要探讨这些问题并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法律规范方面提一些建议。

  【关键词】企业法律形态大学生创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引言

  2009年中国的内地高校的毕业生数量将达到610万,这几乎相当于瑞士一个国家的就业人口。大学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就业压力逐年增大,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北大学生卖猪肉、清华学生种蔬菜、广工学生休学当总裁、复旦学生卖盒饭……这样的事例近年来层出不穷。席卷全球的风暴让我们这批毕业生求职境况突遭阴霾,因此自主创业就成了许多处在择业边缘上的或者是为找工作而迷茫的毕业生的一条新出路。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自主创业首先要选择适合自己各方面情况的企业形式。这就需要有创业想法的大学生们在自主创业之前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情况、创业能力等方面情况的企业法律形态。

  一、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点:参与规模小,创业人数仅占不到总人数的1%;而且大学生创业主要集中在家教、零售、服务业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创业动力不足,创业愿望低且创业成功率非常低;社会创业文化基础薄弱,还没有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

  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创业”现已成为大学生中的热门话题。为什么在当前处于创业热潮时期,许多大学生对自主创业仍然是敢想“不敢为”?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不足

  1、网上开店和“无照”经营缺乏法律支持

  在韩国,卖小吃的摊子叫“包装马车”,很受欢迎。现在已经由最初的小吃摊子发展到花店、寿司店、服装店、日用品店,种类繁多,难以计数。而且这些小摊一般不用交税,只要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出摊”。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今年年初对2917名韩国大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28%的被调查者表示将放弃就业,选择自主创业。韩国大学生对创业如此有信心,与韩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高不无关系。在各方支持下,韩国大学生创业犹如雨后春笋,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创业模式迅速发展,由大学生创办的网络商店从2002年的1800家猛增到2007年的7000多家。

  反观我国,城管与摊贩的“猫捉老鼠”游戏,近年来构成中国社会一大荒诞景观。摊贩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解决很多人的就业,这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事情。尽管说创业的事情谁都想,但创业却不是空口说白话的事情。对于大学生创业者来说,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需要大笔的资金。而就算是资金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解决掉,但创业同样需要经验的,不然投入大笔的资金后赔本的可能性就更大。但这个经验的得来却绝没那么容易,而摆地摊就是得来相应经验的最简单最高效的一种方式。摆地摊不但不需要多大的成本,而且是“进可攻,退可守”,没什么后顾之忧,对于刚迈出校园的大学生而言是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创业者来说是一条很好的创业途径。然而我国对小摊贩采取驱逐手段,大大降低了很大一部分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欲望。

  很多大学生创业者选择开“网店”是因为网上开店,一是方便,经营者不必办证就可在网上开店销售商品,二是不办证就可低成本交易,消费者可在网上获得比实物商铺便宜得多的商品和服务。《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这些规定完全背离“创建良好的创业环境”的宗旨,国家应该清理对创业不利得行政管理体制。

  2、个体户和小企业缺乏良好的创业环境

  其次,我国个体户逐年减少。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国家工商总局的另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内资企业实有350万户,比上年净减少30.1万户,下降7.9%。在我国,相当多的自然人性质的工作、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都必须登记注册,擦皮鞋、卖冰棍、修理自行车等如不注册,就是非法经营。严格的登记制度、繁琐的审批程序,让创业活力遭遇制度性冷漠再加上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和质量检验费等等,更是让很多个体户和小企业不堪重负。

  3、大学生创业缺乏法律上的支持

  自主创业是解决就业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目前我国在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仅有一部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大学生在自主创业的过程中缺乏法律的保障,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的创业积极性并加重了他们的创业风险,可以说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因此,亟需加快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相关方面的法律出台。

  (二)创业支持体系不健全

  在美国,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达到20%。因为美国政府、社会、学校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了很便利的条件,如简便的公司申请手续、健全的信用制度、充足的资金支持以及广泛的社会援助等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创业支持体系,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大学生创业,最难莫过于资金支持,在我国虽然政策规定,大学生创业可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但银行大都不愿意贷款给这些规模小、风险大、还贷能力弱的企业,一套程序下来左查右查,最后很可能不了了之,现实中真正贷到款的大学生寥寥无几。不仅筹资难,注册也难,若想开一家网络公司,工商部门的注册条件是:必须有正规办公场所和10万元注册资金。再加上日常维持公司运作,如此高的开销让绝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望而却步。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应该努力健全对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的构建。

  二、大学生创业可采用的企业法律形态分析

  据调查显示,在已经进行了创业的大学生中,首次创业成功的比率是非常低的。2006年数据显示,中国整体的创业成功率基本达到30%,而在创业大军中,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仅为2%—3%,只占到了成功创业企业的一成。到2007年,根据零点公司的调查,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只有0.01%。由此可见,大学生自主创立企业的成功率非常低,而大学生自主创业要成功首要的考虑因素就是选择合适的企业形态。

  (一)个人独资企业

  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而且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之其他形态要更为简单。绝大多数刚毕业的大学生都是“身无分文”,“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对大学生创业者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而且独资企业只须以投资人为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企业纳税,从另一方面减轻了创业者的经济负担。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时,投资人必须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于刚步入社会、没有自己积蓄的大学生,需要很大的勇气来承担这样的风险。而且因大学生创业者刚入社会缺乏人际关系以及资金储备,在企业进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对称而面临着筹集资金的难关,可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

  因为资金问题而使企业半途“夭折”或者无法启动是大学生创业失败的首要因素,因此,有创业想法的毕业生要在将想法付诸行动前慎重的思考如何对待这个可能遇到的资金风险。风险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也不例外,因此要做好承受创业失败所要面临的来自家庭、社会的各种压力的心理准备。

  (二)合伙企业

  与其他人合伙共同创业是很多大学生创业者经常采取的方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避免了重复纳税,有利于合伙人更好的开办企业。在投资方式上,大学生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资金有限,唯有利用专利、专业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而新合伙法的规定为这类大学生提供了舞台。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一些常见的出资方式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拿自己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具体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而且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也无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由于合伙企业是典型的合作企业,很多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时会寻找创业合作伙伴尤其是与自己志同道合的同学一起创业就更显得顺理成章,但是大学生人生经验不足、常感情用事,对于企业中出现的经营方向、用人问题财务问题大都以忍让、和解的方式处理,而忽视了必备的契约签订和严格的约束制度,从而使得合伙人之间产生问题,关系也较难处理。而且大学生正值盛年,在创业中容易出现自以为是、刚愎自用的问题。现实社会中我们也不难听到、见到一些亲戚朋友合伙创业而后反目成仇、企业倒闭的事件,对于我们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是个警示。

  而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大大加大了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和承担风险的责任,因此大学生创业者要具备坚韧的心理素质。

  (三)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从注册资本还是设立的条件、程序都比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的多,所以在实践中,大学生创业时更多考虑的公司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公司法中,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这样投资者的责任就大大减轻了,投资的风险减少。在旧公司法的规定下,如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的注册资本才可以开设科技开发咨询类的企业,商品零售型企业需要30万,而商品批发和生产型企业则至少需要50万的注册资本,给投资人设立公司增加了资金难度。而新的公司法则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3万元,同时规定允许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难度,对于目前处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落后,创业投资处于起步阶段,二级市场尚在酝酿之中,融资相当困难”境况中的大学生创业者来说相当于雪中送炭。

  新公司法还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内容,对于有一些资金想独立创业而又怕承担无限责任的大学生创业者而言,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最佳选择。但是同时一人有限公司的一些规定又相当严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是10万元,且要求一次性付清。新的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能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投资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

  (四)比较以上三种形态的启示

  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要严格得多。虽然新的公司法已经降低了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仍然让许多缺乏资金的大学生创业者望而却步。而且公司除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作为公司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税收负担要重很多。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之所以要自主创业而不是选择去企业就业是不想受别人的指挥而要自己做自己的主,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自己的出资和公司的财产并不享有绝对控制权,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这会让很多希望自己做主的大学生创业者觉得仍是在给别人打工而不能自己独立做主从而失去了当初想自己创业的激情与兴致。

  刚出校门的大学生一般缺少资金支持再加上缺乏社会经验,因此要考虑到他们的责任与风险的承受力。综合这两个方面因素的考虑,我个人认为合伙企业是大学生创业者们的最佳选择。

  三、完善有关大学生创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完善企业形态的法律供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大学生创立企业可以采用的企业法律形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对大学生创业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不过,这三部法律均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而许多学生企业并没有固定的经营范围,他们普遍规模较小、转型较快,而经营范围对其加以限制,尤其对网站起步的大学生企业显然不利于其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商机。

  1、确立独资企业的独立实体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作为独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传统的民法理论也不承认其为民事主体,因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看待。也有人认为,尽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密不可分,但它也是独立的。投资人将财产投入企业后不能随意收回,这些财产的集合及其收益应认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因而应认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独资企业的独立实体地位,是一个缺陷,应该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

  2、完善合伙企业法有关税收问题

  对于税收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于这个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多企业选择对有限合伙人开放,以除名或减少出资额的方式集中办理合伙人的提前退出手续。在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企业将把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的余额返还合伙人,待税务问题明确后,再对暂扣款项予以处理。可见,这个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一些企业的发展,不符合立法的初衷,需要进一步的确定相关方面的规定。

  3、完善公司法

  我国现在不论是在要素市场还是资本市场及公司制度方面,不但无法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比拟,甚至在许多方面还落后于其他发展中大国的平均水平。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其无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开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两合公司作为一种古老企业组织形式,仍有生命力,它们不仅有利于加强经营者的责任感而保障交易安全,而且能适应不同投资主体的条件和需要,满足资金、资产、资源与技术、管理、劳务等诸要素的拥有者的多样性、灵活性的投资需求。因此,我认为可以在我国推行两合公司制度来弥补我国公司形态的不足。

  (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同时中小企业也是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的首选。但是最近几年,由于登记审批制度繁琐、沉重的税收及各种费用以及融资难等问题,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减少。因此要尽快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发展融资担保、中小银行、风险投资、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鼓励银行发放创业贷款。此外,政府还要在信息服务、扶持基金、经营场地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服务。

  (三)推动《大学生创业促进法》的出台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现阶段金融危机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毕业生选择自主创业这条道路,因此这个时候制定一部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显得尤为重要。制定一部相关的法律让大学生在创业时有法律可依循,这会很大程度上提高他们的创业信心,从而解决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健全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配套支持体系

  笔者认为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之所以非常低,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融资困难。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但很多创业者发现在实践中很少能落到实处,例如贷款。很多创业者在生意红火的时候因为资金短缺,而银行又不愿意贷款给他们,最后不得不含泪关掉公司。

  因此,国家应该健全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支持体系,如设立面向大学生创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进入,建立健全大学生信用体系等等,通过法律条文将相关措施条文化,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

  四、结语

  当前金融危机下毕业生就业困难,大学生自主创业成为解决就业压力的一个途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在制定经济法律时尚未考虑到创业资本,再加上大学生创业企业属于中小、微型企业,所以目前很多法律条款还不能充分推动大学生创业活动。建议立法部门借鉴创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以促进大学生及青年知识群体的创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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