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主要有: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一)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