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是什么
1、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3、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4、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6、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7、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律意义,但也不能否认听证程序有时确实也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经过听证才能作出。因此,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是有条件的。根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1、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回避;
(3)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4)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审核听证笔录。
4、在听证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