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过期鸭蛋赔偿五千
因在超市购买到过期咸鸭蛋,消费者王某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近日,法庭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诉称:2014年5月,王某在周集镇某超市购得2盒20枚咸鸭蛋,共付款500元。结账后,王某发现上述咸鸭蛋均已超过保质期。随后,王某找到该超市负责人并与其协商处理,但该负责人不予理睬。
该超市负责人称:对王某所诉事实认可。但只同意向王某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一倍的赔偿金,不同意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10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有损害。
法庭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超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咸鸭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依法判决某超市向王某退还购物款500元并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