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食品卫生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XXXX年X月X日,某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发现某酒楼食品从业人员王某、张某、司某、宋某在包水饺时均未穿戴工作衣帽;仓库内存放的罐头红樱桃、金针菇、虾酱各10瓶,“口磨”罐头20瓶,均无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存质期。

  专家分析

  本案在违法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无可非议。结合本案,提出以下观点供参考:一、对违法条中“可以”的掌握与运用。《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含义是“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罚款”由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掌握,酌情处理。这种处罚形式,责令改正、警告应同时适用;而罚款和吊销卫生许可证,则是应视具体情节选择适用。含有对违法情节轻微可采取警告方式,视改进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财产罚。从而体现对行政违法行为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合法运用“合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首次规定了“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案处罚中没有详细说明,即五名从业人员工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裁定处罚多少元?四种罐头(50瓶)无标签裁定务罚多少元,合并处罚多少元?实际工作中,应当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