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案例解读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从行政法学理论上讲,一般把行政处罚划分为: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如警告。

  (2)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剥夺行政违法行为者一定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指行政主体剥夺或限制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某种行为能力和资格,使其不能从事某种活动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人身罚,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者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如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的种类:

  l、警告;

  2、罚款;

  3、没收;

  4、责令停产停业;

  5、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8、其他种类。

  典型案例:没收

  【案情】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没收违法财物是行政处罚之一种。非法财物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

  本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非法财物”的范围。

  刘某对存折中的款项只有按指定用途使用该款项的权利,而没有所有权,取出3000元买毒品,是将该部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该3000元应定性为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购买毒品的对价),应予没收。但剩余款项所有权仍属于张某个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归还给合法所有人。

  刘某只代为保管、使用该款项,并不是财产合法所有人。

  所以: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有限的设定权: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二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领域,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