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五)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七)工伤保险案件。
(八)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3)工会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