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支付结算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支付工具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七种。

  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