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的准据法(下)
我国《继承法》在规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方面,分
别就以下两种情形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一、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我国
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的法律适用。我国《继承法》第3
6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
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不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遗产虽在我国境内,但是
被继承人是外国人,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
,即动产和不动产,来确定其法律适用。继承的遗产如
果是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是不动产,
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实践中,由于人的住
所地经常发生变动,所以为明确确定被继承人住所地,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样,就把
被继承人住所地确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
二、外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
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的法律适用。我国《继承法》
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
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
内的遗产,无论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如果其居住地
在我国境内,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
虽是中国公民,但生前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其在我国境
内的动产,就不能适用我国的法律,而应当运用被继承
人生前所在国的法律,只有其中的不动产,才适用我国
的法律。这一规定,与我国公民继承不在我国境内的遗
产和继承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的规定是对等的。
这样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又维护了外国公民在我国
的合法权益,亦是我国尊重国际惯例的体现。不过,按
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
、协定的,应当按照条约、协定办理,而不再适用我国
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继承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