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经债权人同意,私下转移债务无效

  未经债主同意,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偿还借款,这个协议无效。

  家住蓬莱的章先生准备开饭店,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营业执照,苦于无钱装修饭店及购买餐具,2005年8月1日,章先生找来了三位好友与银行签订了农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五万元,并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做出了约定,由三位好友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照约定将款付给了章先生,章先生只偿还了借款的部分利息。截至2006年6月,银行多次找章先生追要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850元。章先生却说,当初开饭店是自己和朋友吴某共同经营,借款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但现在饭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吴某,并且与吴某达成了书面协议,约定该笔借款的本息由吴某负责偿还。

  银行无奈将章先生及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三位好友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与章先生之间签订的农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章先生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位保证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章先生辩称借款已与吴某达成书面协议,由吴某负责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章先生将该笔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吴某未经银行同意,章先生的辩解不能对抗银行对其享有的债权,该辩论观点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作出判决:章先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850元;三位保证人对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