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界定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应当要关注下列问题:

  (1)电、热、煤气等无形工业品。

  关于电,《指令》及原欧共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均,以及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均将电确认为产品。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未将电纳入产品范围。在我国,导线传输中的“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压”要件,自可适用该条高度危险责任(属于严格责任)。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居民生活用电不属于“高压”,则居民生活用电造成损害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这对保护受害人十分不利。况且,电是人类能制造或生产、控制、输送和在商业中推销的一种能源,完全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规定。在此需要说明,处于生产制造者控制之中并处于电线中的电则不属于产品。

  同理,热、煤气等无形工业品都可视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2)关于初级农产品。

  由于初级农产品特别容易受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潜在缺陷,而这却是农业生产者无法预见、控制的,因而,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生产还是分散式未形成集约化的规模,若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范围中实行严格责任,将不利于农业本身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将其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3)关于血液及血液制品。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明确将血液及其成份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法院将血液视为产品适用严格产品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显见人体中流动的血液不是产品。而输血用血液是由专门的采血中心经过对人体中流动的血液进行化验、采血、清毒检验、血型分类,然后包装好销售给各医疗机构。因而,输血用血液应属产品。血液制品是生产药品的公司、企业用物理的、化学的手段,对全血、成份血进行加工而获得的物品。血液制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销售获利。由此可见血液制品也应属产品。

  我国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趋势,顺应世界产品责任的立法潮流,逐步扩大产品范围。具体作法可借鉴美国的控制风险标准,即如果某一物品主要是以正常的商业方式进入流通,生产者在防止损害发生和分散损害风险方面处于较使用者更有利的地位,就应当认定为“产品”并承担产品责任,将产品界定为“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已经投入流通的动产,电、热、煤气等无形工业品亦包括在内;书籍、普通计算机软件等信息产品、输血用血液及血液制品也应包括在内。但初级农产品和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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