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概述
由于各国对于涉外收养的法律规定十分不同,加之在处理涉外收养纠纷时,各国争相适用其本国法,这些会导致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解决,更加严重影响了涉外收养制度的发展。我国已有关于涉外收养的较完备的国内立法,并且加入了有关涉外收养的国际公约,但是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仍有欠缺之处,本文对此从加强善意履行国际公约和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加以改进。
(一)收养与涉外收养
在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收养制度见于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莫拉比法典》,可见其历史之悠久。1804年,法国《拿破仑法典》则开启了现代收养制度的发展浪潮。尤其是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社会上涌现出了大量的孤儿,一度成为各国的重大难题。涉外收养制度恰好为这些国家提供了解决思路,这促使各国重视涉外收养的制度建设[1]。现在,世界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收养制度,以规范收养的创设和解除等相关事宜。
涉外收养通常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其广义上,只需要在一个收养关系中的任何方面具有涉外因素即可。其狭义上,则要求比较严格,须要收养人、被收养人属于或者惯常居住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我国学者基本上认可广义解释[3],本文亦采用其广义解释。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一种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即不同国家由于对同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且各国争相适用本国法,由此导致法律冲突。
虽然,世界各国基本都建立了收养制度。但是,由于各国历史、宗教等原因,其收养法律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冲突在所难免。加之,在处理涉外收养实践问题时,各国都希望适用其本国法。这就导致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更加激烈,严重阻碍了涉外收养制度与实践的发展。同时,这些法律冲突也给拐卖儿童的活动以可乘之机,严重威胁着广大儿童的基本利益。
(三)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概况
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涉外收养的规定并不一致,甚至存在巨大差异。目前在实践中,各国主要采取以下三种立法例: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或者国际公约。产生涉外收养纠纷时,当事人以及法官很难在适用法律上达成一致,这也更增加了解决涉外纠纷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