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淄政办发〔2007〕105号
发布日期:2007-12-12
执行日期:2007-12-12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5号)和《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64号),现就深化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权力寻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使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运行程序和内容更加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机关作风明显转变,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确立。
二、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压缩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形成行政执法运行全过程的良性互动,必须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对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鲁政办发(2007)55号文件和市政府第64号令,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抓好本部门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同时,要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落实。区县行政执法部门重点抓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工作的落实,如需制定新的细化标准,应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市政府第64号令的要求,将本部门已经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建立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进行广泛宣传。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参加培训等形式,全面掌握本部门、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和标准。
(一)积极推行行政执法登记报告制度。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要对执法的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等进行登记。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结案报告等。行政处罚说明理由要体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内容。
(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合格证,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三)推行事先和事中报告说明制度。凡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办案人员要向本机关案件集体讨论机构报告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何种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以及掌握处罚幅度的理由、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裁量理由。
(四)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请示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凡依法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要在立案之后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法制机构对其处理意见初步审查同意后,由该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可能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积极推行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对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分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七)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重要形式,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行为,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为依法行政而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不仅要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通过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实现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制约、规范,从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市、区县政府法制部门要注重研究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衡量标准,从而使行政复议审查与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持衔接。
四、切实加强对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要切实搞好组织、指导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调查、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工作,其他部门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全市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级、各部门也要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抓好组织落实。
要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进。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实施方案是否健全,配套程序、制度是否完善,执法案卷是否规范。
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原则性强,省、市政府对此项工作已作了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府第64号令和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标准,明确职责,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