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劳动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劳动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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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国库内存款
4│104│财政专户存款
5│121│债券投资
6│131│暂付款
││
││二、负债类
7│201│暂收款
8│211│临时借款
││
││三、基金类
9│301│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0│302│个人帐户医疗基金
11│303│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
││四、收支类
12│401│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13│402│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14│403│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15│407│待转收入
16│411│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17│412│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
18│413│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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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号科目现金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由医疗保险机构缴入国库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外,一般只支不收,其核算内容如下: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款项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医疗保险机构收到拨付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的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及有关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3号科目国库内存款
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第121号科目债券投资
第131号科目暂付款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
第211号科目临时借款
第30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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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号科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
第303号科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第40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第402号科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第403号科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第407号科目待转收入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计息通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利息,自本科目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扣除应计入个人帐户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分录)。
第41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第412号科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
按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第413号科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