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为做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局的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取消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项目内的“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
取消利润表中“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入表中“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项目及其说明;取消航空公司分航线、机型收入数据采集表中“民航基金”栏目。
在运输成本表中“1。直接营运费”内的“制服费”项目下增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并在本报编制说明中增加“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运输成本中列支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18号)有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