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1号

  现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所附目录中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目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凭已签发的有效许可证件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