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0年11月14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乙醇胺(2010年税则号列:29221110、29221190和2922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2008年第7号公告和2009年第8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