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速裁程序能否上诉
可以进行上诉。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基本权利,简易普通审理后都可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我国以宪法条文或国际条约揭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权利,然而我国宪法为迎合太过抽象的特点而丧失了实质意义上的诉讼保障。在现实中,普通程序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诉讼迟延和专深的法律素养要求,使得数额不大的、期待可能利益较小的纷争在起诉之前被阻断,致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恰似“镜中花,水中月”般虚幻。然而,在迈向民主社会的征程中,数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民商事纠纷在数额上占较大比重、在纠纷类型上有其鲜明的特点。正如邱联恭先生指出:“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均为消费者,其因商品之品质或瑕疵之关系,多少会遭遇零星权利有否受到侵害之纷争问题。此种问题实占整个社会问题之绝大部分,因为一个人一辈子很难得有机会打几百万元的官司,但每个人每天都多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买的东西或所交易的事物有瑕疵之问题”[vi]。然而诸如此种具有频繁、简单、和广泛特征的纠纷却却因普通程序繁杂、专业的规则被拒之法院门外。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采用推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制度来保障公民平等接近正义。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简化的不仅仅是程序的一个方面,而是程序的每个细节,包括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这就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诉讼审限的要求,节约了诉讼时间在同时由于程序的简化,法律专业化要求的降低造就了律师介入程序成为不必要,这样不仅节省了一大笔诉讼费用,同时又大大促进了诉讼进程。民事简易程序较之普通程序简化,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限,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平等接近正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