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9号(关于公布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一、《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税号32149000“非耐火涂面制剂”原产地标准修改为“税号改变标准,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税号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饰”原产地标准修改为“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见附件3)。
以上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xls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