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管真空是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
美国成百上千个抵押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把各自放出去的次贷,打包卖给“两房”,美国次级贷市场总规模大致在1.2万亿到1.5万亿美元之间,其中大约47%的人没有收入凭证,这部分的人的总贷款额在5000亿到6000亿美元之间——正是这些无法按时归还的贷款以典型的“蝴蝶效应”方式带来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中的法律监管问题
美国是一个强调以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一切政府监管皆来源于法律规定。因此,其在金融行业管理中,也有一整套复杂的监管法律规定。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纵向有联邦和各州两个层次上的监管;横向有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十个机构的专业监管。
回顾美国1929年金融大崩溃以来的金融监管演变可见,伴随着经济的起伏,美国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总体上金融监管力度不断放松,金融监管法律应对现实反应越来越迟钝,看似完备有效的监管体制却对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无能为力,监管盲区百出,以至于次贷危机爆发前,有的金融监管甚至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
首先,金融监管范围有真空。由于各金融部门、金融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美国各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权限交叉重合的同时出现许多监管真空。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就没有明确的部门管理。特别是从源头次贷的发放来看,一些金融机构为更多更快地发放次级贷款,有意放松对借款人基本借款资质和条件的审查,因为贷款机构只要把次贷转卖给“两房”后自己就是安全的,但对这样的严重问题,并没有监管者对此作出恰当的反映。
其次,金融监管反映延迟。由于各种新型金融衍生品不断涌现,相应的监管法律越来越专业化,监管规则制定越来越细化,但因专业性的提高以及法规执行中的程序性,监管者判断反映的速度下降,最终出现越来越明显的监管效率低下的严重问题,导致政府对市场变化的反应不断滞后。这一点从金融衍生品作为行业中的新宠,所有关于其他的风险提示全部流于形式上就可以明显感受到。
第三,金融监管力量不足。“9·11”后美国大幅提高国防安全开支,增发货币,货币流动性猛增,但同时用于金融监管的力量越来越小。美国联邦调查局多次抱怨,为保证反恐的人力和经费,金融犯罪的人力和经费得不到足够的保证,即使出现某些犯罪线索,也无法及时核查,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定得不到有力的执行。
第四,金融监管能力不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金融创新快速发展,产品结构过于复杂,而且多为场外交易,缺乏透明度,监管部门对于创新产品的监管经验不足,事实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以金融行业评级为例,那些素以严苛著称的一流机构对金融产品的评级严重依赖于产品发明者提供的信息和出具的数据,再加上围绕次贷和次债进行的一系列产品衍生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用评估是相互脱节的——次债不需要身份证明,只需要评级机构的等级证明。因此,行业监管、风险评级均形同虚设。当新产品的复杂程度到了监管当局无法评估风险时,这一轮超级繁荣一定会失去控制。
第五,金融监管者存在侥幸心理。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的金融产业演变成一个可以吸纳大量就业、产生巨额利润的大产业,金融业所创造的增加值竟达到美国GDP的40%,华尔街的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天文数字般的薪酬和奖金。金融监管者在这种繁荣的表象下,忽略了对市场的基本判断,他们同被监管者和普通民众一道坚信房产价格只可能涨,不可能跌。因此,在过度借贷的风险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一道集体侥幸判断美国市场环境下的信用体系坚不可摧,特别是监管者在次贷通过证券化转为次债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发现了其中存在的担保过度、信用增强手段单一等严重问题,但“两房”背后的隐性国家担保给了他们极大的“信心”。这只能进一步加剧了被监管者和市场的盲目乐观,金融风险的出现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了。
美国次贷危机中法律监管问题的启示
金融创新可以分散和转移风险,但不能消灭风险,当最终实体经济出现问题时,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华尔街精英们利用其“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设计出售各种衍生品以转移分散风险是错误的,我们能清醒看到的是,主要的错误存在于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监管的严重滞后,导致对这些复杂创新产品自身暗藏的巨大风险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
在中国当前积极提振内需弥补外需不足,防止经济增速大幅下滑过程中,国内加大投资保增长的热潮已经形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公布投资计划的24个省区市核算,投资总额已接近18万亿元。中国资本市场的问题与美国不同,我们的问题目前并不体现为金融业的全行业风险,但基于对资金集中使用易导致伴生问题的担心,我们应以借鉴之心,充分吸取美国金融危机中法律监管不力的惨痛教训,弥补完善我们的“救市”之道。
首先,要突出强化我国金融系统的功能监管。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
其次,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交易一线,从金融业务末梢上出现的小问题抓起,以防从个别向普遍演变,形成大范围的经营隐患,使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第三,监控并确保资金配置与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切实防止资金在某些领域或行业的过度配置。这方面最基本的一个指标就是这个行业的平均工资是否较长时间远高于全国的平均工资。
第四,健全完善信用体系。金融体系的核心是信息,信用建立于信息之上。要通过信息的收集与有效运用促进信用体系的建立,推动全国性的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当前,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特别加强对资金投放方式、渠道,性质、方向、使用上建立、完善并切实落实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稽核制度、社会监督机制及项目信息管理制度,这是既是美国次贷危机的启示,也是中国经济特别是金融业在当前金融海啸中逆水行舟的基本保障。(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