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原则
1、无人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而在继承开始时无人,或虽有继承人,但全部放弃继承、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2、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是不可以转让的,他只能是继承人单方面的接受和放弃,不能被继承人转让出去。根据民法典规定,若继承人出现一下几种情况之一,则会被剥夺继承权:
1、若继承人为了继承财产而故意伤害被继承人。
2、若继承人为防止自己继承权力被削弱而故意伤害其他顺位继承人。
3、有严重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将丧失继承权。
4、私自伪造或篡改被继承人遗嘱且情节严重者将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