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职业资格鉴定报名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十一五”规划》,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工考委《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考委研究决定,2007年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专业职业资格鉴定(含合同工、临时工)。现将职业资格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种、等级
鉴定工种、等级:见附件一。
二、报考条件
(一)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2005年参加工作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2002年取证);
2、取得初级工证书满5年(2002年取证)且工龄满10年(1997年参加工作)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3、未取得初级工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0年(1997年参加工作);
4、未取得初级工证书,工作满15年(1992年参加工作)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2002年从事本职业)。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年(2000年取证);
2、取得中级工证书满5年(2002年取证)且工龄满20年(1987年参加工作)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8年(1999年取证);
2、取得高级工证书满5年(2002年取证)且工龄满25年(1982年参加工作)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2002年取证);
2、取得技师证书满5年(2002年取证)且工龄满28年(1979年参加工作)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六)其它
申报者须参加工考委统一组织的职业道德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考核。(职业道德培训考核为准入制,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后,在参加工考委组织的各等级鉴定时均有效)。
鼓励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申报另一工种同等级或以下等级的考核。取得两个以上同一等级不同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者,申报上一等级考核时可比对相同职业适当放宽报考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持有本职业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级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和本科等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工龄。
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者申报上一等级不受报考年限的限制。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劳动模范称号或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放宽报考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考核标准、方式、时间、地点
(一)考核标准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及部颁《技术等级标准》。
(二)考核方式
在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之后,按工种、等级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各项考核均采取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理论知识考核采取闭卷方式。初、中、高级工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90分钟,技师和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120分钟。
操作技能考核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确定,初、中、高级工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师、高级技师操作技能考核分为现场操作和技术论文答辩两部分。
(三)考核时间、地点
理论知识考核时间:2007年6月9、10日。
各工种理论知识考核具体时间以个人《准考证》上填写的时间、考场、地点为准。
操作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费用
鉴定考核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47号)的规定收取,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工考委只收取鉴定考核费,不含培训费。
五、证书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工考委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通知单位人事部门统一领取。
六、报名办法
(一)符合报考条件者,由本人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表》(附件三),经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报考条件审核批准后,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对报考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业绩考核评分表》(附件四)的要求对申报人进行量化打分,60分为合格。对合格者的业绩考核评分表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不合格者不予报名。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将符合报考条件者按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顺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表》(附件五),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按照指定时间、地点统一办理报名手续(不办理个人报名)。
(三)参加2006年度职业资格鉴定理论和实操考核中的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可办理补考报名手续。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报名表》(附件六),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与本年度报考者同时办理报名手续。
(四)各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报名时须携带:
1、报考初、中、高级工:
(1)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表(一式一份);
(2)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表(一式一份,须打印,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3)《职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获奖证书原件;
(4)报考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考核申报表背面);
(5)《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没有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的报考者,须同时报名参加职业道德培训;
(6)报考者1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粘贴在《职业资格鉴定考生照片粘贴单》(附件七)上,一式两份,按照片粘贴单上的要求填写;
(7)考核费(现金或支票)。
2、报考技师、高级技师:
除携带以上材料,还须携带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业绩考核评分表(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
3、补考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报名表(一式一份);1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粘贴在职业资格鉴定考生照片粘贴单上,一式两份,按照片粘贴单上的要求填写);鉴定考核费(不合格项目的补考费)。
(五)其它
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缴费时,费用即随机统一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不能退费。
填写表格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结束后,不得改动所报工种和等级。
七、报名时间、地点
(一)时间:2007年1月17、18、19日上午8:30至下午4:00,逾期不再办理。
(二)地点:国管局第二招待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电话总机:66186688。
八、其它
(一)本通知中,工考委未开设的考核工种,如单位需要,经工考委办公室同意并备案后,有关人员可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考核,工考委办公室予以核证。
(二)为方便考生,报名时工考委办公室将邀请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到现场办公,拟参加培训者可根据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工种及收费情况自行选择。
(三)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在京直属行政及企事业单位。
联系人:夏春梅于立波
工考委办公室电话:63099149
工考委咨询服务热线:96285331
网址:
电子邮箱:gongkaowei@ggj.gov.cn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