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开展相关工作?
如果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进行行政复议:
申请人主体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为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第二种途径是进行行政诉讼:
1、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三种情况:
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