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有什么要注意的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代理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房屋转让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该公证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办房屋转让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须提交的材料为:⑴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⑵卖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⑶一方转让共有房屋的,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⑷房屋转让协议。⑸公证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当事人的申请,应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通过申请人,告知对不予受理不服的申诉程序。

  2、审查与出证。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⑵卖方是否享有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房屋系共有的,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是否出租给他人,承租人的意见如何,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⑷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价格是否合理、公平。⑸房屋是否有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⑹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表述是否准确。⑺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有必要时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⑻其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同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应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变更。

  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对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依法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出证条件的,应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公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3、办理房屋转让协议公证应注意:

  ⑴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房屋转让公证。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公证:①产权纠纷尚未解决;②已被确定征用范围内的房产和私自改建的房产;③法院受理或冻结,制止转移的房产;④违章建筑、空地、宅基地;⑤其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房地产。

  (一)证明经济合同,按照标的额收取公证费:

  1、20000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4、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6、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7、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8、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9、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