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经常对全厂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期修理,使其经常保持符合安全要求。

  (2)对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时,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应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并保证施工中的安全。

  (3)保证按期完成已经批准的安技措施,并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严格遵守我厂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发生事故时,按合同协议处理。

  (4)及时清除工场房顶垃圾,常保持下水道畅通。做好防雨,防洪工作。施工中须占用厂内道路的,应事先取得保卫科消防人员的同意后方准施工。

  (5)严格贯彻“三同时”。施工中如需变更设计上的安全设施和有关安全项目时,除经设计部门同意外,还须取得安技部门的同意。

  (6)凡动用生产设备、管线、电器,或破损生产区地面时,施工前应和有关生产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7)施工中,若在厂规定的禁火区动火时,应事先取得消防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8)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施工质量等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安技科和有关单位。

  (9)设计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上级机关颁布的防火、防爆、工厂卫生、环境保护、防震等各项安全技术规定、规范指示和要求,各项设计任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0)对因设计不周,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发生的事故,以及因图纸不清或错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