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从保护农业生产的角度,对农用地专门设置的一个控制土地用途的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等来具体划分。
同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第三,占用耕地的,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四,城市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国有土地无偿使用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的行为。在中国,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也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未经批准或占用较原批准多的部分可征收土地使用费。企业未经批准已占用的土地,仍承认其继续使用。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土地产权均属国家,产权转移时,一律免纳税。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时,由当地政府无偿拨给使用,不必再交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有的耕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基本农田时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第二,基本农田时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第三,基本农田依法征收划定后,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