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吗

  首先,村委会作为适格的民事行为主体,有能力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其次,判断合同的效力,需要从合同签订主体、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注意到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涉及到村委会签订的相关合同必要时需要经过村内民主协商公示程序和必要的上级政府审批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存在该类程序瑕疵,合同效力极有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土地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自愿将位于,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体以合同附图为准)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年,自年至年。每年租金为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3。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五、合同的转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七、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一)土地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最高法院【案号:(2014)民申字第2192号】认为:滇源街道办事处为完成昆明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行政任务,采取将涉案土地对外承包的方式,用于林业生态及苗木基地建设。滇源街道办事处虽为行政管理机关,其与云宇公司的《嵩明县滇源镇冷水河林业生态及苗木基地建设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土地承包合同》),并不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订立,而是约定由云宇公司负责承包涉案土地的林业生态及苗木基地投资建设,并交纳相应土地租金,同时获取相应收益。可以看出,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故该合同应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在土地租赁合同中代表村集体签字效力的认定

  最高法院【案号:(2015)民申字第264号】认为:新滩村委会关于魏迎涛无权代表新滩村签订《联合开发新滩生态园协议书》并收取案涉200万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魏迎涛在案涉《联合开发新滩生态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洽谈期间一直担任新滩村委会主任职务,是该村主要负责人,有权代表该村处理村务。第二,魏迎涛在案涉协议书上盖单位废弃章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其是盗用新滩村名义签约。盗用主要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从已查明事实可知,《协议书》签订时魏迎涛为该村主任,有权通过个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形式代表该村对外签订合同。第三,相关部门是否审批同意案涉项目与魏迎涛能否代表新滩村签合同没有必然联系。若协议因不能得到审批而无法履行,涉及合同解除问题,并不能否认魏迎涛作为新滩村委会主任有权代表该村签订协议这一事实。协议无效的后果仍应由新滩村委会承担。第四,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鑫辉公司是在明知魏迎涛盗用新滩村委会名义的情形下,将案涉200万元交付给魏迎涛个人。从当事人自述可知,鑫辉公司自始至终都认为,魏迎涛是以新滩村委会名义与之签订合同,其给付200万元也是为启动项目。在无充分证据证明鑫辉公司对魏迎涛以项目为名进行诈骗知情的情形下,即便魏迎涛收取款项后用于个人目的,也属于新滩村内部事务,与鑫辉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