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哪四种情况
(一)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险利益
任何人都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无限的保险利益,这是各国法律都承认的一条原则。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投保任何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则一般根据投保人的交费能力以及其实际需要确定。
(二)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险利益
因为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因而投保人对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他们投保。但是也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可以不需要被保险人本人签字。
(三)投保人对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保险利益
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的伤亡,可能会给投保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投保人对他们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他们投保,但是,需要被保险人本人同意。例如,父母对于领养的孩子,就有保险利益。
(四)投保人对同意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合伙人、债务人以及雇员等。例如,对于合伙经营,一旦一方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经营的事业难以为继,使另一方合伙人遭受损失,因此合伙人之间互有保险利益。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而人寿保险又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健康保险则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其中,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同时,消费者可能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甚至有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它包含三个含义:
(一)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享有;
(二)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估量的。
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杜绝道德危险。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原《保险法》也是不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一律无效。
新的《保险法》在第31条和第48条区分了人保和财保的不同情况: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它影响的只是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和合同解除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它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无保险利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第48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是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不必然无效,而第31条则直接规定了合同的无效。